景区业态调整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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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业态调整扶持政策

补助(奖励)标准

1、上述支持行业的从业单位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经营用房,按三年期和不同经营面积进行支持:

(1)沿街(路)一楼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内的,正式营业后第一年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第二年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第三年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

(2)沿街(路)一楼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的(含),正式营业后第一年按每月 50 元/平方米,第二年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第三年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

(3)房屋业主自行投资经营的,租金补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租金补助原则上针对沿街(路)店面房;因经营场地紧缺,确需使用单间式建筑的二楼一定面积的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5)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在 2021 年元旦前正式对外经营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突出主题特色,新投入的装修和经营设备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营运前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数额予以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核心景区范围内新投入建设或改造的民宿,被评定为浙江S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按补助(奖励)标准第 2 条执行外,分别对应荣誉级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核心景区内的景点门票,用于民宿的旅游产品营销组合。

4、鼓励支持文旅融合,丰富景区文旅产品供给和文化氛围营造。

(1)鼓励在核心景区打造旅游文化创意园(街)区,文化创意街区获评S、温州S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经认定,入驻文化产业园(街)区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文旅企业、实体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年限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鼓励开发融合民俗、音乐、非遗等元素的文化旅游互动体验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每个项目在投入运营前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的,按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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