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人

百科达人 7分钟前 阅读:1 评论:0

唐山:假借销售汽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名嫌疑人被刑拘,你怎么看?

根据媒体的报道,嫌疑人韩某等是以三折提车的形式对外宣传并销售汽车,承诺三到六个月之内提车,提不到车全额退款,以此吸引全国各地大量群众到该公司参与签订购车合同。

这种行为一般如何定性?多数是以民事纠纷或合同诈骗中进行选择,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并不多,但也并不是没有。

但这个案件披露的案情太少,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我们简单聊一聊,消费退款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简单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打击的是募资行为或者是借款行为,从客户角度来讲,如果他们是以消费为目的,到期无法提车就退款,这属于商家对消费者的消费承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构成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保本承诺。

但到底如何区分是集资还是消费?关键看这种行为到底是对消费制度的侵犯,还是对金融秩序的侵犯?如果仅仅只是对消费制度的侵犯,则有可能仅仅属于民事纠纷或者相关合同诈骗行为。

比如行为人拿到钱以后并没有把资金用于购车 *** 或者相关销售行为。如果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仅仅是民事纠纷。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取汽车预订款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当地公众的存款,用于集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对金融制度的侵犯。

而区分的 *** 其实很简单,可以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考察,如果他们是单纯的消费者,他们支付预付款的目的是购买车,而不是说故意等到对方违约获得相关本金和利息,那他们就是典型的消费者,他们投入的资金也仅仅只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那这就不能够属于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如果被害人支付预付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方故意违约获得相关的本金和利息,那他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投资行为。

那集资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区分的 *** 还有一点,就是看集资人到底有没有给保本付息承诺。

在所有的消费行为中,客户支付了预付款,商家如果没有提供货物,退还相关本金是必然的要求,也有部分相关商户,会支付相关期间的利息,这也很正常。这种行为如何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保本付息承诺相区别,主要看几点。

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保本承诺,给予的利息承诺往往非常高,会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正常合法的商家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的行为中,利息的承诺往往会与同期银行利息一致,这种利息的约定就会防止投资者或者是消费者以投资的目的,来支付预付款。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商家会通过故意违约的方式来支付利息并退还本金,另外,如果他通过保本承诺的方式,吸收客户的预付款,同时他还通过故意违约的方式支付利息,而之后却还存在故意侵占本金,也就是侵占预付款的行为,那就可能还涉嫌集资诈骗罪,而普通商家的退还预付款往往是三家力图避免的情况,商家的目的还是想达成商业合作,提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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