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有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据此,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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