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S辅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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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S辅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S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S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S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 *** 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 S、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S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S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S、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S、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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