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车辆标准?
道路客运车辆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11里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条款,道路旅客运输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客运车辆要求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2001)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km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露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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